这些人,在我们人民民主专政下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具体而言,即是在政治方面强调社会契约、在文化方面强调个人的文化自主权利、在社会生活方面强调保护个人的生活免受政府的侵犯。自由主义学说为人的幸福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学理依据。
但是,权利话语是一柄双刃剑。欲实现良好的秩序关系,就须解决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张力关系,即实现群体对个体的最小干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讲,阿奎那比奥古斯丁在理论建树上更加人性化,即完成了宗教自然法理性化的过程。幸福是蕴含着和谐、公正、包容等诸多价值的理想的共享价值。这就引申出一个理论问题,即能否从幸福概念所载负的诸如心理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等多重学科背景与理论资源中抽象出作为法哲学分析工具的法哲学意义上的幸福概念。
这样,一方面,亚里士多德通过理性的控制这一中介构建了他的理性幸福观。从智者派的苏格拉底开始,出现了探究人类自身的哲学,即关注人的自我意识、个人的幸福、人的现实肉体快乐以及人的精神宁静状态,等等。社会学家们把风尚、习惯、宗教、法律等视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和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手段。
)尤其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更能体现这一点。)法的经济功能经常是以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形态出现的。因此,法律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综合表现,又必然对社会现代化给予强大的推动和保障。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生存空间不断扩大,法律调整的空间也随之膨胀。即使是同一性质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迟早要引起生产关系变革,从而引起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意识形态的变革。1994年制定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写道:近十几年来,中国逐步加强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里,法律以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它可以疏通社会联系,缓和各种社会冲突,由此在国内及国际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其独特作用。法律能够独立地(虽然总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参与和影响社会进程。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之理在法外。总之,所谓社会,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活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注:《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4页。社会发展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激烈的革命突变。
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控制,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是法律功能的不可缺少的方面。
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科学技术的国际化使国际科技合作从数量和质量上都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法律的公共功能直接地表现为全球保护功能,体现了法律公共功能的公益性。尤其是高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科学和技术紧密结合、研究和开发紧密结合等特点,使得高技术研究的规模越来越大,设备越来越复杂,有时造成一些高精尖技术的发展超出一国的经济能力,技术发展的专业化和国际间的技术分工变成一个不可避免的课题。比如,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裂痕,这时就可通过法律的渠道,或者对这个裂痕进行弥补,或者彻底地使那个已经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的病入膏肓的家庭消失,而另行产生新的健康的社会细胞。法律的公共功能则体现了不同于统治性的管理性,因而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的管理功能。古代中国就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注:《逸周书·大聚》)及弃灰于道者断其手(注:《韩非子·内储上》)等规定。(注:〔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第335页。
中国在周朝就有关于道路技术等级之规定。相反,科技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科技进步完全能够为以法治国奠定基础。
在这个复合体中,任何一个社会因素的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均衡和稳定。国家则是驾于其上的力量。
同时,我们也不能奢望法律手段能解决一切冲突。科技进步为立法的科学化提供了前提与可能,使法律同规律最大限度地相符合。
人要生存,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这样,人们必须通过使用劳动工具去改造世界。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因此不能使旧的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当然,一个社会中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对不同的法律认知程度及使用能力参差不齐,必定会使不同的法律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中有着不同的实现效果。(注:作者曾专文论述过这一问题。
)为了使法的功能得以充分地发挥,就必须使法律与社会不断地相协调。庞德把社会控制一词纳入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德国法律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论及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时写道:国家的法律保障对于任何基本的经济现象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有人预言,在未来社会,信息人将会迎接共同的挑战。
(注:参见陶锡良:《论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与高科技发展》,载《法学家》1994年第3期。从本质看,技术异化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异化,是一种人的异化。
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因子,劳动力的生息繁衍是社会得以存在、国家得以发展的基本条件。(注:《孟子·离娄上》。他不仅认为法律是社会工程的工具,而且认为法律是自然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的一种高度的专门形式。它不仅是现在的人所从事的工作的保护者,而且是过去的人为后代所从事的工作的保护者,它不仅是无数人最珍贵财产的保护者,而且是人类精神财富的保护者——即是人类自己自由从事和享受的各种发明和创造、艺术和科学、令人愉快的工作和探索医治疾病的奥妙等等的保护者。
社会确是由一群人所组成的,但这群人中存在着一种相互关系,即社会关系。在人与环境方面,建立生态文明。
交通法规是一种典型的执行公共功能的法律部门,它基本上是将技术规范法律化。这三次历史性巨变深刻影响着20世纪中国社会变迁的进程及其发展走向,并极大地催发着20世纪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的历史性变革,产生了20世纪中国的三次法律巨变:1911年辛亥革命的成功,引发了中国从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向近代民主主义法律的历史转变。
进入 付子堂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 社会功能 。产业革命后,为了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关于自然保护的立法逐渐发展而专门独立。